Shareholders’Meeting Rules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所稱之股東係指股東本人及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繳交之出席簽到卡計算之。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得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追認。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利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二分鐘,惟以一次為限。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刪除)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可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記錄。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議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議案表決時有異議者,主席得就有異議者及棄權者,請其舉手或起立,計算其表決權數,倘其未達法定或章程所定數額,該議案亦視為通過,無庸以投票方式表決。

 廿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廿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廿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