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Meeting Rules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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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事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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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俟本公司公開發行後以資遵循。 |
第 二 條 |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
第 三 條 |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
第 四 條 |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為財務部。 |
第 五 條 |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供查考。 |
第 六 條 |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
第 七 條 |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 八 條 |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 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
第 九 條 |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 十 條 |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
第 十 一 條 |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內容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
第 十 二 條 |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1. 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2.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3. 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 4.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5.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6. 財務、會計、內部稽核主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之任免。 7. 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8.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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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條 |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1. 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2. 唱名表決。 3. 投票表決。 4. 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
第 十 四 條 |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十 五 條 |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第 十 六 條 |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1. 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2. 主席之姓名。 3. 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4. 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5. 記錄之姓名。 6. 報告事項。 7. 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暨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8. 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9. 其他應記載事項。
1. 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2. 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如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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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條 |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不得概括授權: 1. 銀行融資於一億元以下,授權董事長核准,再提報近期之董事會。 2. 衍生性商品之核決權限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3. 增資或減資基準日、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配股或認股基準日等之核定。 4. 一般財產及不動產之購置與處分。 5. 核定營運所需之契約。 |
第 十 八 條 |
本公司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十一條、第十三條至十六條規定。 |
第 十 九 條 |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 |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